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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股票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轉讓股票時,請提醒股東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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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督促股票發行公司針對未繳納證券交易稅之轉讓行為負報告義務,今(112)年將針對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之未上市(櫃)公司(下稱簽證股票發行公司)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經過經濟部核定公告發行簽證機構辦理簽證,應屬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課稅範圍,惟邇來發現有簽證股票發行公司填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時,誤勾選「未發行股票屬財產交易」欄位,並於公司受理股東股權轉讓登記時,未督促股東應依法繳納證交稅,發生漏代徵稅捐情事。

 

該局說明,簽證股票發行公司請自行檢視是否曾經辦理股票簽證及年度中有無受理股東轉讓股票事宜,如發現股東轉讓股票而股票買受人未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者,請提醒股票買受人儘速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若經查核發現公司未依規定檢視證交稅完稅憑證且未繳納稅款,未盡到向稽徵機關報告之義務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應負賠繳稅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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