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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均得享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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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均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扣除之規定予以扣除。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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