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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查調債務人資料,須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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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11261日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有無時間限制?

 

該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債權人可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之裁判正本及影本,另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並依收費標準每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分開計算收費,即每件財產或所得資料各收費新臺幣250元。債權人逾期而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既然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1126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裁定書,陳先生最遲應於112630日前,持前開文件,向任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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