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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王郁晴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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