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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應具名並檢具可供查核之逃漏稅具體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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