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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符合條件者,可適用簡化查驗取樣作業程序,免徵貨物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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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財政部11258日台財稅字第11104712120號令核釋,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有助減輕廠商檢驗費用負擔並加速貨物通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核釋,相同貨品係指「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但以原料型態進口,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者,則以「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量)、純度」認定。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認屬相同貨品,得適用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之作業程序。

 

基隆關提醒,對於經申請核准免逐案送驗免徵貨物稅之業者,所進口之純天然果汁,海關仍會不定期機動抽驗,倘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海關將對該批進口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並將函知財政部賦稅署取消該業者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嗣後業者進口之相同貨品恢復逐案取樣送驗,且自資格取消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上開簡化查驗取樣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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