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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稅額優惠,須有設籍及自住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東港稽徵所說明,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3.舊自住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包括:

<案例一>:林小姐於108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110年12月購買B屋後,於111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

<案例二>:王先生110年12月購買A屋,於112年4月出售,雖於出售前1個月短暫設籍,但經國稅局查得王先生一家人實際並沒有在A屋居住,所以在112年8月購買新屋時,也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額之優惠。

 

該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後,如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08-8330132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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