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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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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特以1088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規範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經受託之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者,可享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即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20萬元,亦可適用稅率1%之優惠,租稅優惠期間自核准之當季至1141231日止。

 

該局說明,近年受疫情影響,為降低與消費者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的普及率明顯提升,其好處除了營業稅繼續適用1%稅率、免開立統一發票,還可以提供消費者不同的付款方式,提升經營績效並減少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的困擾。小規模營業人只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情形,即得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2)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接受兩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務者,則需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的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好香麵包店在創業初期規模不大,經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可以免用統一發票,而好香麵包店為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方式,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之後好香麵包店因為用料實在,加上行動支付業者廣為宣傳,生意蒸蒸日上,雖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好香麵包店在租稅優惠適用期間係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仍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提醒,隨著數位經濟發展,行動支付已成為全球發展趨勢,已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請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並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尚未導入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可考量經營績效,迎合支付環境變遷,提升資訊能力,申請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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