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之供應商可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服務中心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為降低國內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之交付成本,供應商可利用上開方式開立雲端發票予境外電商,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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