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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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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12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1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1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2,400元)*11*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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