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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規定強化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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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且詐騙集團竊取或利用外洩之個資行騙手法日新月異,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強化個人資料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自111720日施行,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行政檢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記帳業者以資通訊系統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者,依上揭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保有筆數達到1萬筆之日起算6個月內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其中第5款及第6款所定措施,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演練並檢討改善。

 

該局提醒,依112531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如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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