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廠內提供酒品試喝,應依法報繳菸酒稅

4.jpg

年關將至,為迎接旅客出遊潮,觀光酒廠常會在廠內舉辦活動提供酒品給消費者試喝,以提升民眾到訪及購買意願,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依菸酒稅法規定,該酒品仍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試飲的自製酒品,係於廠內供消費者消費,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自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向公庫繳納菸酒稅,千萬不要誤以為該等酒品並未出廠,而不必報繳菸酒稅。

閱讀 72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