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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因此,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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