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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業人受託代收代付款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受託代收代付款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投訊)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營業人受託代收代付款項,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代付款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21項:「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時,收取之間若因折扣而有結餘款,亦須全數退還委託人,若未全數退還而自留企業應用,則屬處理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為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黃柄勳,電話049-222306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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