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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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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制度是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作為義務,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等,以利國稅局掌握課稅資料,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予以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5日止。扣繳單位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案件時常發生,近來即有一位王老闆於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雖已於洽詢國稅局後在113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情形者,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處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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