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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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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4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1231日以前取得或1051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公司於110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日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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