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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113年8月14日總統公布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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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履行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業經總統於本(113)年814日公布,除修正馬紹爾適用之第2欄稅率,應經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外,其餘各項修正自816日起生效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查詢。

關務署補充說明,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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