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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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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結束前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2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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