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夫妻相互贈與房屋亦屬契稅條例所明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及房屋之課稅規定不同,贈與房屋應如期申報契稅,以免逾期遭加徵怠報金。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