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但屬於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之情形,經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致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及潛在的受遺贈人,致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財政部以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遺產管理人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1年1月24日選定遺產管理人乙君,乙君依規定應於111年7月24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乙君111年11月24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為1年6個月,乙君因預期無法在原法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遂於原申報期限內的111年5月23日,向甲君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3年5月24日屆滿1個月內(即113年6月24日前)提出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及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如因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致不能如期申報,務必要在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