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