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一、行政法人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行政法人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該部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倘行政法人使用之房地已符合其他法律(如國有財產法、住宅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免稅者,自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