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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稅務】新建房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人,應報繳契稅

小王準備近期與相戀多年的女友結婚,爸爸老王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登記小王為起造人,當作送給小王的新房,卻聽說這樣財稅局會對小王課徵贈與契稅,真的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上述案例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前開規定於配偶間亦適用,由妻或夫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登記起造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於前開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緩。

該局呼籲,起造人如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並無以上所列應課徵契稅情形時,應保留工程合約書、發票(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及支付該案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供財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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