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繼承家中長輩房地要注意了!近來小周向財稅局反映,媽媽過世後,土地由他繼承,房屋則由弟弟繼承,爸爸也設籍該處,為何他本人無法享受2‰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的建築改良物也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於小周和弟弟為旁系親屬關係,地上房屋由弟弟全部持有,會造成地上房屋並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即便有共同的直系尊親屬於該處設立戶籍,仍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財稅局提醒民眾,繼承土地後,如果想繼續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建議採用「房地等比例」方式分別繼承,也就是說,媽媽去世後,由小周及弟弟二人共同繼承房地,小周繼承房屋和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弟弟也需繼承房屋和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且爸爸還設籍該處,也沒有出租營業,小周及弟弟也就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另外,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超過期限,僅能自次年開始適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