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民眾如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的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2月間出售持有3年的房地,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按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45萬元,並裁處罰鍰18萬元。甲君不服,申請納保官協助,主張其對稅務不了解,代辦業者也沒有提醒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直到收到稅單後才知道自己漏未申報,並不是惡意逃漏稅。納保官耐心傾聽甲君陳述事實,詳細說明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卻從甲君言談之中發現其所出售的房地是自住,並於111年1月間又買入新房地供自住,應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經輔導甲君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經核定單位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應補徵稅額從45萬元減為16萬元,罰鍰也從18萬元減為6萬5千元,維護了納稅者權利。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稅捐爭議需要納保官的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如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