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土地增值稅】土地買賣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故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IMAG1143.jpg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在龍井區的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買了一塊土地,並已辦竣所有權登記,現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可否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土地買賣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至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買方應將所有權返還給賣方,依規定應由當事人檢附合意解除契約書、法院確定判決、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因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之移轉行為,屬土地所有權再一次移轉,仍應再申報土地增值稅。

閱讀 47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