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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給付免扣繳稅款之薪資仍應依限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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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12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張先生於112年間每月給付員工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薪資所得可免列單申報,雖於洽詢該局後在11310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因114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25日止,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另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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