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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申報紡織品進出口,請注意淨重與統計用數量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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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紡織品雖占我國進出口貿易規模比重不高,卻是我國除資通訊科技產業外,前三大創匯產業之一,對我國經濟發展仍具舉足輕重地位,尤其我國機能布料的高水準技術,在國際上備受矚目,相關貨品進出口情形亦受各界關注。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籲請報關業者及廠商進出口紡織品及其製品時,依淨重與統計用數量之比率,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


  關務署說明,為求發布貿易統計資料穩定性及正確性,海關於收單時實施以統計為目的之邏輯檢查機制,亦即針對所申報貨物與貨品分類號列「貨名欄」內容明顯不符者,發送不受理報關訊息及錯單原因,其中針對紡織品及其製品,如進口稅則第5111.11目、第5112.11目、第5208~5212節、第5513~5514節實施淨重與統計用數量比率之檢查。以進口貨品分類號列第5208.11.00.00-7號(未漂白棉平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100公克者)為例,因稅則已明定該項貨品之單位重量上限,故申報時淨重(公斤,KG)*1,000(換算成公克)/統計用數量(平方公尺,MTK),比率應不超過100,否則將不受理報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11碼貨品分類號列係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為分類基礎,業者進出口貨物適用貨品分類號列時,應符合該分類表「貨名欄」之說明,以免造成無法報關情形。有關以統計為目的之收單邏輯檢查相關資訊,請參閱關港貿單一窗口>統計資料庫>貿易統計>其他參考資訊>統計宣導事項>10.統計用收單邏輯檢查(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A17_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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