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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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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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