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