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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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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6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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