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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配偶贈與自用住宅用地 仍須重新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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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無論是透過繼承、贈與、買賣或是夫妻贈與等方式移轉,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異動,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之主體因而改變,即使用途或是戶籍都沒有改變,新的土地所有權人也必須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否則土地將以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方式課徵地價稅,稅負將大幅增加。

 

       舉例來說,常有民眾因配偶贈與取得土地,誤以為可以沿用配偶原先適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忽未於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有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於922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逾期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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