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南區的王小姐來電詢問,因子女就學因素,計畫將戶籍遷出目前居住的房屋,欲了解是否仍可維持原先適用的自住用房屋稅率1.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該房屋雖原經核准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但依113年7月起實施的房屋稅新制規定,如因個人因素需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需保留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該屋才可以繼續享有自住用稅率,倘戶籍全部遷出,將被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要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起,還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為1%。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自住房屋尚未辦理戶籍登記或新取得房屋者,必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 (即3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 前辦理戶籍登記並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審查核准後才能自當期起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自住稅率為1%-1.2%,非自住稅率為3.2%至4.8%,非自住稅額至少增加1.67倍以上,稅負大幅提高,為避免因此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財稅局呼籲相關屋主儘早辦理戶籍登記,以確保符合自住優惠稅率,減輕稅務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