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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別忘了申請退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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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表示因居住空間需求,賣掉小坪數房屋並於2年內新購買了大坪數的房屋,賣屋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條件除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

三、若是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始有其適用。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其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另如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及戶籍遷出等),財稅局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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