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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房東請注意!公益出租房地出售若不符自用住宅優惠規定,要補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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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一位蔡先生出售名下土地時,申報適用「自用住宅11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下稱財稅局)受理後,初步審查並未發現有出租情形,因此核定適用優惠稅率。但事後財稅局接獲其他單位通報,發現蔡先生未據實申報,該土地及房屋曾出租給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已不符合「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的規定,財稅局遂依法向其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

該局強調,土地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以適用「11次」或「11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其中一要件就是房地在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未有出租行為。因此,房地在出售前1年內只要有供出租 (一般出租或公益出租) 使用,土地增值稅就必須按一般稅率核課。承租人只要有申報租賃支出來抵扣所得稅,或曾以租賃契約辦理戶籍遷入,這些資料都可成為稅捐機關查核出租事實的依據,切勿心存僥倖。

財稅局呼籲,民眾在規劃不動產交易及申報土地增值稅前,應先確認房地過往的實際使用情形與出租紀錄,並如實申報,以免因出租事實而喪失優惠資格,造成日後要補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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