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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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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1210日,甲君於11412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2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12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1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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