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減輕企業營運成本並協助產業穩定發展,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建廠期間或者是建廠完成後,只要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地價稅皆可申請按10‰工業用地稅率課徵。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但課稅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將依據超過之倍數適用15‰至55‰不等之累進稅率,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則為單一稅率10‰且不累進,大大減輕租稅負擔。
稅務局說明,工業用地建廠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工廠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需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公司證明或切結書等相關文件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如建廠完成後,土地未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將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建廠期間工業用地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建廠完成後,如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或作「生產事業用地」,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工廠登記核准函,向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