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自己所有的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僅供存放貨物使用,仍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解設有營業商號登記之房屋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使用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工作與營業有關,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即使該房屋沒有設立營業商號登記,僅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仍應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