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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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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適用稅率20%,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10月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2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嗣於1146月出售AB 2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B地價額750萬元)。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按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經該局重新核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持有期間自11210月至1146月,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課稅所得額210萬元*(適用稅率45% -申報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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