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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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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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