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求課稅公平並簡化行政作業,財政部於 115年4月2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原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給他人而變更為「應稅」用途或身分時,其恢復課徵房屋稅的時間點,統一規範自「移轉日之次期」起算。
過去房屋稅課徵實務中,對於免稅房屋移轉後何時開始課稅,常有不同見解。財政部此次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原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者,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明:假設有一棟房屋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屬於國有房屋並依法免徵房屋稅,某位民眾於 115年1月間透過標購方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由於所有權人已由「政府機關」變更為「私人」,該房屋不再符合免稅條件,應轉為應稅房屋,依照最新解釋令,該房屋將自移轉日(115年1月)的「次期」,即 116年期(課稅期間為115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起,正式恢復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