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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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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詳附件)。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520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表示,本日公告之娛樂稅課稅項目,係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考量本次修法係基於配合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予以檢討及調整,期使稅制合理化,經重新檢視修法前其他課稅項目課稅情形,公告9類課稅項目,將MTVK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柏青哥機、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納入課稅範圍。另外,該部衡酌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設施(如ARVR)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爰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順應經濟活動型態的演進及改變,該部已責請各地方政府適時就娛樂項目提供建議,俾與時俱進通盤及滾動檢討。再者,依修正後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循規定程序停徵本次公告項目之娛樂稅,以維護財政自主及兼顧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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