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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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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PDF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200MB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pdf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114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11551日至61日(當日24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115629日(當日24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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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2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1,500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10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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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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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11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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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7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

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228日,課稅期間為11471日起至1156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

另該部712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2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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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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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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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自1141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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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務必注意「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近日有張先生反映其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明明是依健保卡查得的醫藥費列報,卻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主因即在未減除保險理賠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以張先生為例,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某公立醫院開立醫藥費單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但其中8萬元受有保險給付,張先生報稅時僅能列報22萬元醫藥費及生育費,民眾常誤認醫藥費及生育費可全額扣除,未注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部分要減除,若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須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收據外,應一併注意要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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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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