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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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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舉例,該局於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申報捐贈扣除額104萬餘元,發現相關收據載有「晉主、晉金」等字眼,經向開立收據之寺廟查證,確認其用途係為永久安置祖先牌位且有對價,核與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意旨不符,爰以剔除該捐贈扣除額並核定補稅2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個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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