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為增加活化利用國有房地管道,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下稱包租業),由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下稱國有房地包租),該署113年7月25日、26日、8月16日公告113年度第3批國有房地包租標的共4標40戶(臺北市20戶、臺中市11戶、高雄市6戶、臺南市3戶),並訂於同年9月12日、23日辦理開標作業,相關招標資訊已揭露於該署北區、中區及南區分署網站,敬請包租業者把握投標期限,踴躍投標,並溫馨提醒包租業者投標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標租房地所在地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以免形成無效標。
國產署表示,113年度第3批推出標的,臺北市20戶,18戶坐落同一街廓,皆為20坪房型左右,位於公館商圈內,鄰近捷運公館站、國立臺灣大學及三軍總醫院汀州院區,交通便利,就學、醫療等生活機能完善,另2戶鄰近捷運東門站及東門市場,居住環境佳;臺中市11戶,坐落北屯區、烏日區及大里區等行政區,分別鄰近北屯國小、明道高中、烏日國中、國立中興大學、大里運動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區位條件皆良好;高雄市6戶,坐落路竹區、湖內區、前鎮區及鹽埕區,分別鄰近臺鐵大湖站、東方設計大學、台1線、瑞祥高中、中正足球場、高雄女中等,公共設施完善且交通方便,可提供良好生活環境;臺南市3戶,坐落新營區,鄰近臺鐵新營站、新營國小、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生活機能佳。上述標的共同特色為鄰近大眾運輸站、學校等交通便利且生活機能完善之區域,歡迎包租業者踴躍參與投標,期待能續創佳績,全數標脫。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自112年3月起辦理國有房地包租,截至113年6月,公告153戶,標脫111戶國有房地,標脫率7成3,執行績效良好。該署將持續篩選適當標的,預計113年度第4季將再推出至少30戶列標,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需求。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障,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避免負責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責任過鉅,有失衡平,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或團體等單位本身。
二、為疏緩遇連續假期之作業負荷,比照現行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居住者)之規定,就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等期限(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三、為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賦予稽徵機關衡酌違章情節或可受責難程度之裁量權,可視違章情節輕重,於所訂上、下限金額內處罰,不再一律按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處罰。
該局提醒,為配合相關配套措施之作業期間,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另行核定,請扣繳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後規定,並留意新制之施行日期,確實依法辦理扣繳作業。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履行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業經總統於本(113)年8月14日公布,除修正馬紹爾適用之第2欄稅率,應經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國內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外,其餘各項修正自8月16日起生效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查詢。
關務署補充說明,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惠譽(FitchRatings)於本日發布新聞稿,確認維持自2021年調升我國長期主權信用評等為「AA」,展望「穩定」佳績,肯定我國審慎財政管理及維持良好財政紀律。
惠譽表示,我國強勁外部融資、審慎財政管理、高度政府治理及具競爭力之經商環境係支持評等結果關鍵因素;我國整體稅課收入實徵數大幅優於預算數,抵銷政府為加速疫後振興增加相關預算支出,預估我國2024年度各級政府財政赤字占GDP比率適度維持0.8%,低於AA評等群組國家中位數2.3%,而2025年度將為0.4%。
惠譽推估截至2025年底,我國各級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GDP比率自2023年底之33.0%下降至30.5%,預期將維持微幅下降趨勢,優於AA群組國家中位數50.0%,肯定我國恪遵公共債務法規定之GDP 50%上限,係維持中期財政紀律良好基石。
財政部表示,2024年全球經濟預期呈穩定成長,惟仍深受地緣政治風險、通貨膨脹壓力及緊縮性貨幣政策遞延效應等因素影響,存在高度不確定性,該部除持續審慎管理國家財政及嚴守財政紀律,並將於兼顧財政穩健及經濟發展下,努力推動各項財政業務,共同打造我國永續發展堅韌基礎。

財政部關務署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於113年8月13日簽署推動檢疫備訓犬培育及照護合作協議,簽署儀式於關務署舉行,由該署彭英偉署長及防檢署邱垂章署長代表簽署,期透過海關犬隻轉訓,強化檢疫犬組邊境查緝量能以因應國際非洲豬瘟嚴峻疫情,共同落實邊境防控管理,阻絕疫情於境外。
關務署彭署長致詞時表示,防檢署自100年起向關務署緝毒犬培訓中心申請無償提供適訓犬隻,迄今海關已提供70隻拉布拉多犬,由防檢署轉訓為檢疫犬,雙方合作執勤犬培訓已建立良好默契。本次合作協議書簽署,更為提供穩定且優質的適訓犬隻,賡續強化檢疫犬組邊境查緝量能奠定重要基石。未來雙方將持續加強入境旅客行李、進口郵包及貨物檢查,相信可以有效攔阻違規肉類製品入侵,保障國人食品衛生及國內畜禽生產安全。
邱垂章署長表示,自107年中國大陸爆發非洲豬瘟疫情起,海關與防檢署持續針對來自高風險國家旅客行李、國際快遞貨物及郵包輔以X光機實施百分之百檢查,並輔以檢疫犬嗅聞豬肉及含豬肉製品,成功守住非洲豬瘟非疫區,實屬不易,感謝關務署夥伴全力協助。關務署培育的拉布拉多犬經防檢署訓練成為合格檢疫犬後,執勤成效良好,確為防堵國際重要疫病蟲害入侵要角,藉由合作協議簽署,我國邊境管理效能將強化再升級。
關務署表示本次簽署儀式圓滿完成。未來期望藉由雙方緊密合作,提升我國邊境查緝量能,共同守護邊境安全。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NX臺灣國際物流)成立中部分支物流中心,臺中關於113年8月7日由陳木生關務長帶領團隊,赴該公司與川本勝社長共同主持揭牌儀式並表達祝賀之意。
NX臺灣國際物流深耕臺灣逾30餘年,秉持環境永續發展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營理念,發展戰略性環境經營管理並強化對全盤業務的管治,從航空與船舶運輸承攬專業,開展縝密國際搬家服務。近年來更延續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理念,於臺灣地區拓展倉儲與公路運輸產業,提供國內外企業一條龍的承攬運輸與存倉服務,俾使物流服務更臻完善。在專業領域外,NX臺灣國際物流也致力推動綠色物流將環保意識實踐於物流服務,並以回饋社會為首要,開創全新價值。
臺中關陳關務長表示,海關近年來致力於機關轉型,以輔導與服務取代原先的監督與管理,進而提升政府與企業關係,成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夥伴。海關提供高效、便捷、專業的服務,打造出一個更加透明、開放、公平的徵稅、通關及邊境管理環境,並持續加強與企業溝通合作,透過不斷的交流,暸解企業經營的困難與需求,創造一個無障礙快速便捷的平台,業界如有設立保稅廠(倉)需求,該關必竭誠輔導與服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3年8月7日公告進行第2次落日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環境。
關務署說明,我國自102年8月15日起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不銹鋼冷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108年8月29日公告繼續課徵,課徵期間將於113年8月28日屆滿5年,財政部於113年1月19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為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原案申請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9日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可合理懷疑如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財政部決定進行調查。
本案之調查程序及時限,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傾銷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展開產業損害調查,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則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該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爾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於111年度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38萬餘元,後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未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依上開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疏失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今(7)日修正公布。
財政部說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及加強內、外部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俾順利推動法案實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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