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S__89792582.jpg

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若稅款未繳清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稅額時,將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該局特別提醒,去(112)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公司組織符合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並無實際繳納暫繳稅款,因此營利事業於填寫結算申報書時,切勿將未繳納之暫繳稅款填列至稅額計算表中,以免短計短繳自繳稅額而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之權利。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既省時又方便。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S__89792592.jpg

行政院今(2)日第3902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以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更符合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疏緩辦理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作業負荷,並使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該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S__89792607.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舉扣除的限額也不相同。

該局說明,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個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又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可全數列舉扣除。倘個人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而是直接捐款給私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以不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376餘萬元,並列報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的捐贈金額185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直接對私立大學捐贈,非屬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經調整認列為一般捐贈後,可扣除的上限金額核定為75.2萬元,發單補徵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9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為響應政府促進私立學校發展政策所做的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不同的稅賦效果。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S__89792582.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S__89792556.jpg

民眾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5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S__89792585.jpg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落日,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還有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之租稅優惠措施可利用,營利事業得就適用期限屆滿前,符合一定條件之薪資支出部分,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基於防疫需要,營利事業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之薪資及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部分金額,就該等薪資之200%,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上揭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20170830_170830_0042.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方便又安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20170830_170830_0056.jpg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因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據實辦理申報,並在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時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否則除要依規定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被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查調以外的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民眾若有投資海外基金取得利息或營利所得,或是投資海外資產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金融機構寄發的通知單,基於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皆應主動確認及據實申報。如有漏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S__89792603.jpg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3)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電子(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參與業者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補充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該新制房屋稅於明(114)年5月1日首次繳納;今年期房屋稅仍按舊制規定課徵。

S__89792579.jpg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結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符合一定條件且未獲保險理賠才能申報列舉扣除,請民眾報稅前多加檢視相關單據,以免列報的醫療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採列舉扣除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才能列報扣除,但所支出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再列報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為「預防及瞭解」身體狀況所進行之健康檢查、醫美相關支出等費用,與「必要醫療行為」無關、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收據,都不可列舉扣除。民眾可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網頁,確認就醫診所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免列報之醫療費用事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避免到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時人潮擁擠。如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相關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第 39 頁,共 15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