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落日,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還有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之租稅優惠措施可利用,營利事業得就適用期限屆滿前,符合一定條件之薪資支出部分,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基於防疫需要,營利事業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之薪資及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部分金額,就該等薪資之200%,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上揭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