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將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該局說明,於114年6月14日前,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可先至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確認所購買的電器是否符合第一級或第二級節能,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選單下,下載申請書表,並於送出資料前再次檢視所填寫的資料與附件正確無誤,以加速案件審理速度。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因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所以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1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而於查獲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亦即類此案件適用免罰要件,須符合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時」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已完成「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始可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112年10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2年8月間銷售水晶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發現,A商號雖已在112年9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2年9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2年7-8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及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近來有民眾反映要求扣繳單位填發扣免繳憑單,扣繳單位以「E化」或「另行寄送」為由,拒絕填發或實際未再寄送,導致其因無法取得扣免繳憑單而權益受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及不屬扣繳範圍之其他所得時,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原則上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惟為達成環保減碳目標,另於同法第94條之1訂定得免填發扣繳憑單之例外規定,即已依規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且所得人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免繳資料已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扣繳義務人得免填發憑單予所得人;但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將於113年4月26日起提供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所得人可至國稅局查詢當年度所得資料,倘所得人仍有取得扣免繳憑單需求,可洽扣繳單位要求填發,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Facebook等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應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之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避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方便其辨識賣家營業人相關資訊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一併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
該局提醒,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將自113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專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租稅優惠係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產業技術、商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經濟動能。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業務所需進行實質投資,並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該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億元,該設備於111年11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惟經該局查核其中3,200萬元屬於訂金,付款年度為110年度,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規定,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2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3,2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付款日」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上開規定所稱「銷售額」乃因買賣雙方有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而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下稱法定遲延利息)。爰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非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能預知,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期2年,每月1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含稅),遲延給付即按年利率5%加收遲延利息,因乙公司資金週轉困難,致113年1月份租金遲至同年2月1日併同2月份租金一併給付,甲公司應就收取1至2月份租金收入計20萬元(含稅)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至甲公司依約定向乙公司加收遲延支付租金之遲延利息416元(1月份租金10萬元×約定利率5%÷12個月),因非甲乙公司雙方約定之交易價格,非屬銷售額範圍,不課徵營業稅。惟乙公司應於給付遲延利息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該局補充說明,前揭令釋規定,對於因買方遲延給付而加收之法定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但若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047】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之民事裁定書,要如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新臺幣25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如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所以,林小姐於113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113年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於113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依前開期間銷售額(未含營業稅)美金100,000元,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3,153,000元(美金100,000元×31.53),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57,650元(新臺幣3,153,0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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