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以及透過主管機關認定或許可登記之「租屋服務事業」或「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即能享有下列個人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
(一)出租住宅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 ,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二)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之社會住宅: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在1萬5千元以下(110年5月以前為1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60%。
(三)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之租賃住宅: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為應稅租金收入53%,超過2萬元部分,以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餘額為租賃所得,如不逐項舉證費用,其必要損耗及費用現行規定為租金收入43%。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東選擇包租或代管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事項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選擇「包租」方式:房東依「租屋服務事業」、「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者按規定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所得格式代號,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代號為51R;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代號為51M,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二)選擇「代管」方式:房東應自行依租賃合約申報並檢附租賃合約及委託管理合約,採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者,經「租屋服務事業」出租者 ,請選擇代號74S;如經「租賃住宅服務業」出租者,請選擇代號74 M,系統會直接計算徵免之租賃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單獨執業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107年度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常發現獨資執行業務者,常有於事務所列報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情事,該所基於現行法令規定,均予剔除。
本所另提醒,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核實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創造更多的「臺灣之光」,營利事業捐贈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運動發展事項之支出,可以全額列為費用,享有無上限金額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前開規定,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捐贈上開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應注意須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及「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等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及支出憑證;此外,如果是贊助「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質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捐贈證明書、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金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縱然該寺廟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仍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
三、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寺廟團體時,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或須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捐贈財產,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分為2年、5年及15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支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營利事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帳載有逾5年之應付租金3百餘萬元,該項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以依上開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該逾5年之應付而未支付租金3百餘萬元應予轉列其他收入。另該營利事業如於日後實際給付該租金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再行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並確認是否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未符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於108年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惟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出售其受贈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所移轉持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倘受贈人之一欲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該受贈人可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或已就出售部分依法分割,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民眾的問題,其子受贈農地部分,該農地如已依法分割或提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國稅局將僅就其子所移轉持分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領取之特別補償金,依據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釋,非屬受害人之遺產,免予計入受害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110年疫情持續嚴峻,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紓困條例將施行期限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民眾食衣住行育樂活動減少,相關行業之營運受疫情影響,爰核釋賡續提供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財政部指出,上開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條件,係參照該部110年6月30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及110年6月25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訂定,考量申請條件放寬,符合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亦符合上開修正後條件,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爰規定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以資簡政便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到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如果是購買藥品、保健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等,可向藥局索取發票,如果是拿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至藥局領藥,則無法索取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也就是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係屬於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國稅局會核定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民眾拿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領藥,藥局不用開立發票。但藥局銷售上述業務以外之其他藥品或生活保健用品等收入,則須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所以民眾如是自行到藥局購買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等,藥局應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日前查核甲藥師經營A藥局,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現金存入3,500餘萬元,與A藥局申報營業稅銷售額2,000餘萬元及國稅局核定甲君之執行業務收入只有500餘萬元,金額顯不相當,甲君後來坦承其帳戶存入款項,除部分為投資理財及依醫師處方調劑藥劑、供應藥品之收入外,計有400餘萬元為銷售一般成藥、指示用藥及奶粉、紙尿褲等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因民眾未主動索取發票,以致漏未開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到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拿藥時,如非屬依醫師處方箋領藥,而是自行購買藥品者,請主動積極索取發票。同時也請藥局注意,營業人只要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即有漏開發票之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是否主動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藥局如有醫師處方箋以外之藥品或其他用品銷售收入,因一時疏忽而漏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罰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