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109年7月31日發布令釋提供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110年疫情持續嚴峻,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紓困條例將施行期限由110年6月30日延長至111年6月30日,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間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民眾食衣住行育樂活動減少,相關行業之營運受疫情影響,爰核釋賡續提供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財政部指出,上開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之條件,係參照該部110年6月30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及110年6月25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訂定,考量申請條件放寬,符合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之營利事業,亦符合上開修正後條件,本於「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爰規定已依該部109年7月31日令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又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以資簡政便民。